(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社会新闻。
近日,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一名女子在移动厕所内如厕时,万万没想到自己竟随厕所一同被车子载到了高速公路上,这一戏剧性场景让众多网友直呼“人在厕所蹲,车却高速奔”。
据了解,事发当时,该女子进入一处移动厕所方便。就在她安心如厕之际,不知何故,负责移动厕所运输的车辆启动,将这座装有女子的移动厕所一并载走。由于厕所内隔音效果较好,女子起初并未察觉异常,直到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的颠簸和外界嘈杂声传入耳中,她才惊恐地发现自己身处一个移动的封闭空间内,且速度极快。
我的朋友小文对这些奇奇怪怪的新闻中的法律问题总是特别感兴趣,以下是小文和我的对话。
小文:这名女子能否向公厕管理方提出索赔?
LSP:从新闻来看,这次“高速移动如厕”的经历并没有给这名女子造成大碍,可能是精神上受了些惊吓,也可能是因为高速公路上的颠簸,导致肛肠尿道受了些刺激,必然还造成交通损失、误工损失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移动厕所,又不是要边移动才能边使用的厕所,移动厕所的经营者肯定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没有造成女子的人身损害,但是女子因其过错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可以向管理方主张。
小文:女士在移动厕所如厕时被拉上高速公路,正在蹲便的女士既没有系安全带,移动厕所必然也不具备安全保障性能,在时速120公里每小时的高速公路上,生命随时处于危险境地,这种将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能否追究管理方的刑事责任?
LSP:我觉得不能。
如果这名女子在如厕期间,误被拉上高速,由于高速行驶等原因坠车导致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或其他严重后果等,公厕的管理方有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如果只是将女子置于危险境地,而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不能构成本罪。
简而言之,本罪是结果犯,并不是危险犯。
如果该行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倒是可以作为危险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小文:在这起事件中,如果交警在路上将车辆拦下,发现存在“人货混装”的情形,驾驶员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处罚?
LSP:我认为是不可以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在本案例中,运输移动厕所的载货汽车肯定不能载客,驾驶员虽然对女子被困移动厕所内并不知情,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是违法事实,对是否故意或者过失并不做明显区分。
因此,驾驶员 作为车辆操作者,需对车辆装载状态负责。无论其是否知晓移动厕所内有人,均需承担违法责任。
小文:我认为,是否可以对移动公厕管理者以“过失致人屎亡罪”追究责任?
LSP: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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