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的法治新闻。
5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万达商场四楼波波笑剧场内,一名于姓脱口秀女演员在表演过程中,被23岁的任姓观众当众触摸大腿根部猥亵,现场观众拍摄视频并报警,警方到场后将任姓男子带走,后被警方处行政拘留10天。
事件发生后,剧场也做出了声明。
本来这就是个很普通的法治新闻,年轻人看脱口秀,看到穿着短裙活泼靓丽的的女演员,一时把持不住,犯了错误,接受行政拘留,也是咎由自取。
但是,我后来又看了一些报道,发现这个事情还是有些原委的。
根据网上流传的一些表演视频来看,这位女演员经常会以“摸大腿”作为表演内容的一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大腿梗”。
例如,在有次节目中,和底下观众就有这样的互动。
女演员:“姐妹,咱们演出之后女孩免费摸。”
男观众:“我花钱。”
女演员:“你花钱也不能摸。”
(观众哄堂大笑)
女演员:“你能出多少?”
男观众:“我出200”
女演员:“200啊,你马上扫码来。”
(一边说,一边拍自己的大腿)
男观众不出声。
女演员:“你来,你来,你快点来。”
(观众又笑)
女演员:“今天这钱我必须挣。”
男观众:“不摸了。”
女演员:“怎么啦?怕我给你刮了进去?我收完钱,我说我不是自愿的,我反手一个仙人跳。”
可以看得出,这样的“大腿梗”在女演员的脱口秀中,确实很有舞台效果,也很能带动现场的气氛,很多男性观众都笑得前仰后合。
这位23岁的任姓小伙子,是不是把女演员的“大腿梗”当真了?以为真的只要扫码付个200元,就可以摸一下?还是觉得因为女演员爱说“大腿梗”,就等于默示同意,可以随意上手去摸?
我觉得,上述原因是一定存在的。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问题,我们怎么来分辨女性所表述的同意亲密接触的真实性?
在这起事件中,正常人都会认为女演员所说的 “摸腿梗”只是节目中的喜剧效果,并不属于对异性肢体接触的默示同意。
任小伙要么坏的没边,要么傻的离谱。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小伙被拘留十日,已经是正常情节下的顶格处理了。
那么,如果不是女演员,而是其他行业的女性工作人员呢?
我就曾经碰到这样一起案件,民营企业家到某商K招待客户,替客户安排了一名从事营利性陪侍服务的女工作人员, 客户在引亢高歌几曲之后,趁着酒意去搂抚女陪侍人员的腰臀,却被拒绝,小文认为 女陪侍人员是含羞带怯、欲拒还迎,就强行与其发生了一些亲密的肢体接触, 女陪侍人员报警,警方出警后,以猥亵违法对客户立案调查。
在派出所,客户哭得像个两百斤的孩子,“我哪知道,KTV的小姐还不能搂抱?我怎么知道她“只卖艺不卖身”?摸KTV的小姐怎么还成猥亵了?这还有天理吗?”
最终,在KTV老板的协调下,客户替小文做了赔偿,才算息事宁人。
在这起事件的处置中,尽管从事营利性陪侍服务的女工作人员以语言和实际行动表示了对肢体亲密接触的拒绝并报警,但最终还是接受了调解。
究其原因,我想,是因为商K中的营利性陪侍虽然违法,但毕竟是一种客观存在,而这种违法服务本身确实是包含一定程度的肢体亲密接触的内容,公安机关可以对 营利性陪侍进行处罚,但如果要对在 营利性陪侍过程中发生的所谓“猥亵 ”行为立案并处理,还是有悖于一般的大众认知。
而且,公共性的合法演出和商K这种带有违法性质的营利性陪侍,还是具有本质的不同。
脱口秀被称为“冒犯的艺术”,比起一般的艺术形式,表现肯定更生动活泼,但演员也要注意尺度,观众也要区分话语调笑和现实生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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