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通报了一个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
某中学禁止学生带平板电脑、手机等设备进学校,宋同学发现周同学玩手机,遂向老师举报,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
事后,周同学将举报者宋同学打伤,产生法律纠纷。法院判决打人者周同学5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被打者自己承担20%的责任。
对于学校的处罚,我查了一下更具体的报道,法院给出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学校老师在明知小宋拿走小周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小宋应如何处理,未指出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小周进行有效沟通。
第二,涉案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新京报对此进行了评论,支持法院的判决。但是文章里说学校这种做法制造了“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这种说法,不管谁说的,如果是就这个案件来说,是没问题的,到如果就“学校通过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举报,客观上形成‘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这句话说的,我认为值得商榷。
在本案里,虽然确实存在超越举报边界的地方,即宋同学到周同学书包里搜查,这是侵犯别人隐私权的,但是,这种超越边界的做法是错的,却不代表鼓励检举就是错的。作为学校,奖励举报,也不是像法院说的那样,是“以举报代管理”,实际上,鼓励检举本身就是管理方式之一。
实际上,新京报的评论,已经偏离了本案。本案里宋同学的举报超越了边界,他不该去搜别人书包。老师奖励这种举报也欠妥,老师应该指出宋同学的错误,不该再奖励他。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
但是,新京报说,“永远都不要迎合举报式管理”,这种观点对不对呢?
先不说对不对,我们不妨按照新京报的逻辑推理一下。如果所有人从小都懂得并做到永远不举报,那么,长大后对于违法犯罪现象是不是都保持沉默?如果全社会对违法犯罪都保持沉默,将会如何?
如果全社会都对违法犯罪现象保持沉默,很明显的结果是,警察可能对许多案件无能为力。据我所知,有很多案件包括反腐方面案件,是社会上个人举报的,而且有时候警方还会悬赏征集破案线索。
鼓励举报,这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常见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好处,是可以提高管理效果,减少管理成本。如果说彻底否定举报,那么势必造成管理的困难和低效,而这就会使得某些人肆意妄为。
肯定有人会说,学校里学生的举报与社会上举报违法犯罪不一样。诚然,这里面确实存在不同,但是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违反规定的举报。既然学校有规章制度,就应该得到遵守和维护。
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每个学生都是有好处的,涉及到切身利益,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举报。比如,发现有学生带管制刀具要不要举报?发现有学生带黄色书籍看要不要举报?
还有人可能会说,这也不一样,人家带手机进学校,又不会影响到他人,可以不举报。这话看似有理,其实不然。学生带手机,一来破坏了学习风气,二来最起码破坏了公平性——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担心举报造成学生间的对立,互相猜忌,互相防备,不利于团结。这本质上其实就是“法向不法让步”。为了团结,就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保持沉默,对为非作歹的人进行纵容,这样的团结意义何在?
设想一下,学校里,有学生做各种违反规定的事,其他学生都保持沉默,会是什么结果?肯定是效仿者越来越多,没有受到惩罚,那些肆意妄为者就越来越胆大包天,最后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有人会说,学校有管理责任,学校可以管呀。可是,学校能什么事情都发现吗?老师能一直盯着每一个学生吗?我想没有一个学校能够做到,而这,正是学校号召和鼓励学生举报的原因所在。
学校需要维护每一个学生的合法合规的权益,学校还需要维护公共财产,但是学校的管理却不可能只靠学校自己,学生也应该参与到管理当中,而对违规现象的举报,就是学生参与管理的方式。
在学校里,对于违规违纪现象的举报,不应该被定性为一种不该提倡的做法,否则的话,学生一旦形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到了社会上,就会对违法犯罪现象也无动于衷,保持沉默。
当然,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清楚:
第一,这里涉及到边界的问题。到底什么是举报的边界呢?这是需要讨论的。像本案里宋同学搜别人书包,这是超越边界的,所以边界就在于不能侵犯别人合法权益。如果宋同学没有搜别人书包,只是口头上向老师举报,这就是可以的。
第二,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如果学校的规定本甚是不合理的,那么举报也就是不合理的了。比如有的学校禁止学生带零食,或者带零钱,这就是不合理的,就不应该要求学生相互举报。
因此总结如下:
学校鼓励检举本身没问题,问题在于规定是否合理与举报是否超越边界,所以不能说“永远都不要迎合举报式管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从小教育学生对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说“不”,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这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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