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系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案件的被告。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干警在向被告郭某某送达案件诉讼材料过程中,向被告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后,被告郭某某仍情绪激动并将干警执法记录仪抢夺摔碎扔进了厕所,针对被告暴力阻碍公务的行为,本院依法对郭某某下发了拘留罚款决定书,对其拘留十日并罚款2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被告郭某某经某担保公司担保在他人处借款12万元,等额本息共计偿还36期,后被告按期还款十余期后剩余本息未按约定还款,某担保公司代偿被告未还的本息后,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原告诉至法院,向被告追偿代偿款。
司法拘留
针对被告在送达过程中的暴力行为,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郭某某拘留十日并罚款2000元。当天,被告缴纳了罚款2000元。
案件后续
被告送拘后,在看守所内书写了悔过书,并通过其家属向本院承认错误,同时自行购买了其摔毁的同型号的执法记录仪。针对被告的悔过行为,本院提前解除了对被告的司法拘留措施。另外,对原、被告之间的案件进行了调解,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来源 │开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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