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法给付的裁判规则
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关键词“不法给付”,出现民事判决书204件,抽取北京、上海、广州、江苏、浙江、山东、河南七个地区的判决书,剔除与不法给付无关案例及一二审判决结果一致的案例,剩余72件不法给付案件,主要事由包括请托违规办事、代办学位、赌博借贷、店铺刷单、违规获取资格、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给付等,裁判结果主要为三类:一是为不法原因给付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保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是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规则进行处理;三是为驳回诉讼请求,对违法所得进行收缴,此类多出现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实践上还存在着其他的裁判观点,包括不属于法院民事纠纷处理范畴裁定驳回起诉等。
不法给付是指基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进行的给付,无论是给付人还是收取人,均知晓给付款项的原因的不正当性,均明知其不受法律保护。在民法典未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何进行裁判存在争议,主要集中于驳回诉讼请求还是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驳回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一是不法给付本身所追求的是在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情形下获取不法利益,所形成的为不法之债,不应当予以保护;二是合同无效规则中所返还的利益是合法的,而不法给付的利益是不合法的,故而不法之债不属于恢复原状的法益保护范围;三是不法给付人实施给付行为时,就已经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应对此类行为予以否定,从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四是不法给付行为从根源上来讲侵害的是某一社会群体的利益,应当否定性评价予以抑制不法原因给付行为。
按照合同无效规则处理主要原因为:一是不法给付下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无效,按照当前民法典的规定,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遵循合同无效进行处理;二是通过以返还财产的方式抑制不法行为市场,以控制市场的方式来降低不法行为,以达到立法本意。
该两种判决方式在立法目的的实现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否定请求返还权利,对不法给付者进行惩罚,促使其基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放弃不法请托等事宜,但是对不法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并无任何制裁,不法市场的大门仍然开放;按合同无效返还的处理结果则是与此南辕北辙。笔者认为,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还可以对当事人采用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使得不法行为人均不得因为不法行为获利;但是民法典实施后,该条款已经删除,收缴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则法院可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发挥自身司法能动性,及时、准确地将不法行为的线索移送至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对不法行为进行实质制裁。
本文刊载于2025年4月18日《江苏法治报》
作者 丁慧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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